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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7.22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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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務如下: 一、協助揭弊者依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 二、提供揭弊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扶助。 三、協助揭弊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依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 四、提供揭弊者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五、揭弊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六、揭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爭議之確定。 七、其他符合揭弊者保護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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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資格者遴聘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
  2. 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3. 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4.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法務部得予補聘(兼);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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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秘書務由法務部督導廉政署負責辦理。
  2.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綜理本會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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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出席委員意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3.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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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涉及揭弊者身分及揭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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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2. 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7.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