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7.22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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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督導廉政署負責辦理。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綜理本會相關業務。
-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出席委員意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或報告。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同財共居家屬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本會委員及出、列席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涉及揭弊者身分及揭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
-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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