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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法務部部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資格者遴聘之: 一、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執及技術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二、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
  2. 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3. 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兼)之。
  4.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法務部得予補聘(兼);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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