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3 條
- 1.申訴管轄機關如下: 一、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涉及軍人身分變更、公法上財產請求、獎懲或考績事項等復審事件以外之行政處分,以及檢束、禁足、罰勤、罰站、人事晉任或遷調之行政處分者,向權責機關提起申訴。但權責機關為總統者,向本會提起申訴。 二、不服權責機關所為前條第一項管理措施及第三項懲罰之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者,向權責機關提起申訴。但權責機關為編階中校、薦任或警正主官以下層級之單位者,向所隸屬編階上校、簡任或警監主官之單位提起申訴,未有此類編階單位者,向所隸屬編階少將首長或相當層級之機關(構)提起申訴。
- 2.申訴事件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迴避事由者,除權責機關為本會外,申訴管轄機關為前項權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
- 3.申訴管轄機關有爭議時,由本會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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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名詞
- 復審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11 條條文
- 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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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