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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本院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文字或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前項檔案依法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或移交其他機關典藏管理者,依該機關規定辦理應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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