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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 異動日期:114 年 07 月 2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本院檔案開放與運用,並維護其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院辦理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

三、本須知所稱檔案,指依照本院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文字或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前項檔案依法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或移交其他機關典藏管理者,依該機關規定辦理應用事宜。

四、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院檔案,應填具「最高法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院申請。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為之。如委任代理人者,並應提出「最高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如附件二)。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管理人、代表人(以下併稱申請人)欲自備手機、照相機、攝影機或其他具攝錄功能之設備翻拍或攝影檔案,應於提交申請書時申請。

五、本院申請案件由務承辦單位受理,受理後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六、檔案應用之審查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審查結果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該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七、本院提供應用之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申請人有閱覽或抄錄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經本院審認合宜,方得提供。

八、本院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准駁決定,受理單位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如附件三),以通知函書面回覆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九、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予拒絕: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工商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本院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或與其他機關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七)本院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八)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九)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十)其他法令規範或具體事由致無法提供應用之情形。

十、經准複製紙本,本院以提供 A4、B4 或 A3 規格為原則。經核准複製電子檔,其檔案格式由本院決定,限以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申請人申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者,本院得衡酌檔案大小及安全性決定提供方式。前述複製品、電子儲存媒體依本院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除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每一申請案件本院以提供一份複製品為原則。

十一、本院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處所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閱覽檔案應於本院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 (二)受理申請處所:本院總收文室(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三)檔案應用處所:本院閱卷室(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四)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之上班時間;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十二、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准駁決定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經本院同意應用檔案原件,由務承辦單位製作「最高法院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四,以下簡稱簽收單),經與申請人對後,申請人應於簽收單簽名方得應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期間,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於檔案應用處所維護檔案安全,並得提供申請人有關本院同意開放應用範圍檔案內容及檔案應用准駁決定之諮詢;如應用檔案原件者,業務承辦單位得請檔案管理單位派員協同辦理。

十三、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物品。 (四)閱覽、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其他經本院准之設備為限。 (五)本院提供使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使用本院電腦設備,應配合本院資訊安全有關規範,不得瀏覽未經資訊安全認證之網站及下載檔案,並禁止連結個人電子儲存媒體。 (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十四、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五、申請人應用檔案,有第十三點所列情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或有前點所列情形者,本院得終止其應用,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記錄之。

十六、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應當日歸還,並經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後,方得離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複製品,除本院同意複製之範圍,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七、申請應用檔案經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務承辦單位應依申請人繳納費用開立「最高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本院事務科出納室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