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7 條
七、本院提供應用之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申請人有閱覽或抄錄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經本院審認合宜,方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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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本院提供應用之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申請人有閱覽或抄錄檔案原件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經本院審認合宜,方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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