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6 條
六、檔案應用之審查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審查結果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該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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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六、檔案應用之審查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審查結果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該限制公開或提供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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