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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院申請案件由務承辦單位受理,受理後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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