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5 條
五、本院申請案件由檔案管理單位受理,受理後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完備者,應送會原業務承辦單位依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為第八點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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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五、本院申請案件由檔案管理單位受理,受理後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完備者,應送會原業務承辦單位依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為第八點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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