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4 條
四、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院檔案,應填具「最高法院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院申請。 前項申請,得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為之。如委任代理人者,並應提出「最高法院檔案應用申請委任書」(如附件二)。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管理人、代表人(以下併稱申請人)欲自備手機、照相機、攝影機或其他具攝錄功能之設備翻拍或攝影檔案,應於提交申請書時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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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