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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8 條

八、本院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准駁決定,受理單位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如附件三),以通知函書面回覆申請人,並副知檔案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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