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8 條
八、本院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准駁決定,受理單位應依業務承辦單位表示意見填具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如附件三),以通知函書面回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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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八、本院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准駁決定,受理單位應依業務承辦單位表示意見填具檔案應用申請准駁表(如附件三),以通知函書面回覆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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