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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人民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予拒絕: (一)有關國家機密。 (二)有關犯罪資料。 (三)有關工商秘密。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本院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準備作或與其他機關之意見交換。但關於意思決定作成之基礎事實,不在此限。 (七)本院為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查及處分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 (八)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九)為維護公共利益第三人之正當權益。 (十)其他法令規範或具體事由致無法提供應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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