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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本院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處所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閱覽檔案應於本院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 (二)受理申請處所:本院總收文室(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 (三)檔案應用處所:本院閱卷室(臺北市中正區長沙街一段六號)。(四)開放應用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之上班時間;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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