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二、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准駁決定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經本院同意應用檔案原件,由業務承辦單位製作「最高法院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四,以下簡稱簽收單),經與申請人核對後,申請人應於簽收單簽名方得應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期間,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於檔案應用處所維護檔案安全,並得提供申請人有關本院同意開放應用範圍檔案內容及檔案應用准駁決定之諮詢;如應用檔案原件者,業務承辦單位得請檔案管理單位派員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