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12

十二、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准駁決定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經本院同意應用檔案原件,由務承辦單位製作「最高法院檔案應用簽收單」(如附件四,以下簡稱簽收單),經與申請人對後,申請人應於簽收單簽名方得應用。 申請人應用檔案期間,業務承辦單位應派員於檔案應用處所維護檔案安全,並得提供申請人有關本院同意開放應用範圍檔案內容及檔案應用准駁決定之諮詢;如應用檔案原件者,業務承辦單位得請檔案管理單位派員協同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第 12 條規定:「十二、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准駁決定函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經本院同意應用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