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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物品。 (四)閱覽、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其他經本院准之設備為限。 (五)本院提供使用之器材應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使用本院電腦設備,應配合本院資訊安全有關規範,不得瀏覽未經資訊安全認證之網站及下載檔案,並禁止連結個人電子儲存媒體。 (八)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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