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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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