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5 條
十五、申請人應用檔案,有第十三點所列情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或有前點所列情形者,本院得終止其應用,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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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五、申請人應用檔案,有第十三點所列情形,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或有前點所列情形者,本院得終止其應用,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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