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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應當日歸還,並經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後,方得離開檔案應用處所。 申請人應用檔案複製品,除本院同意複製之範圍,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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