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七、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申請人繳納費用開立「最高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本院事務科出納室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七、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申請人繳納費用開立「最高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本院事務科出納室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