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應用須知 第 17 條
十七、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檔案管理單位應依申請人繳納費用開立「最高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本院事務科出納室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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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七、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檔案管理單位應依申請人繳納費用開立「最高法院檔案應用收費明細表」(如附件五)送本院事務科出納室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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