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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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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所稱
服役機關處所,指涉有違紀行為及犯罪嫌疑之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行政法人
所在軍事營區、院區或其管理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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