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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2

本辦法所稱服役機關處所,指涉有違紀行為及犯罪嫌疑之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行政法人所在軍事營區、院區或其管理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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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稱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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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服役機關處所,指涉有違紀行為及犯罪嫌疑之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國防部及所屬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