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3 條
法律專業人員於非戰時受檢察官指揮,依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規處理下列偵查案件事務: 一、實施服役機關處所內之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犯罪嫌疑人、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四、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法令所定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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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名詞
- 業名詞
- 非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偵查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勘驗名詞
- 拘提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告發人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協助自訴名詞
- 擔當自訴名詞
- 裁判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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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