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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服役機關實施調查期間,發現違紀行為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經權責長官可後,應檢附案情摘要及現有證據資料,報請轄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法律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
  2. 數違紀行為人分屬不同服役機關,遇有調查事務分配爭議時,得報請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3. 第一項調查結案後,服役機關應檢附相關筆錄及必要證物,移送該管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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