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服役機關實施調查
期間
,發現違紀行為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經權責長官
核
可後,應檢附案情摘要及現有
證據
資料,報請轄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
法律
專
業
人員處理
偵查
案件事務。
數違紀行為人分屬不同服役機關,遇有調查事務分配爭議時,得報請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第一項調查結案後,服役機關應檢附相關筆錄及必要證物,移送該管檢察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