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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4

  1. 1.服役機關實施調查期間,發現違紀行為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經權責長官可後,應檢附案情摘要及現有證據資料,報請轄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法律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
  2. 2.數違紀行為人分屬不同服役機關,遇有調查事務分配爭議時,得報請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3. 3.第一項調查結案後,服役機關應檢附相關筆錄及必要證物,移送該管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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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偵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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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4 條規定:「服役機關實施調查期間,發現違紀行為人同時涉有犯罪嫌疑時,經權責長官核可後,應檢附案情摘要及現有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