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16

  1. 1.法律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程連續錄影: 一、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刑案。 二、具有爭議性之案件。 三、其他認為有錄影之必要。
  2. 2.詢問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法律名詞
  • 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專業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程連續錄影: 一、社會大眾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