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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程連續錄影: 一、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刑案。 二、具有爭議性之案件。 三、其他認為有錄影之必要。
  2. 詢問犯罪嫌疑人以外之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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