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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15

  1. 1.法律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後,始得進行犯罪事實之詢問。
  2. 2.前項詢問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符合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者,應告知其得依法申請法律扶助。
  3. 3.前二項告知,應記明筆錄。
  4. 4.犯罪嫌疑人於調查期間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律專業人員應立即將詢問時間及處所通知其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拘提逮捕到場者,且等候其辯護人到場之時間自通知時起已四小時,得逕行詢問。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法律名詞
  • 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選任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間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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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5 條規定:「法律專業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前,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