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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人員受檢察官指揮,拘提犯罪嫌疑人後,應於拘提之時起十六小時內解送檢察官訊問。但有繼續調查證據之必要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於指定之時限內解送檢察官。
  2. 法律專業人員依前項規定執行拘提及解送犯罪嫌疑人時,得協調轄區憲兵隊或司法警察機關到場協助,並隨案檢附相關筆錄及必要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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