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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12

  1. 1.法律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
  2. 2.法律專業人員實施搜索後,有扣押之物,應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連同扣押物清冊,儘速陳報檢察官。
  3. 3.法律專業人員實施搜索後,未查獲應扣押之物,應在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事由後,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陳報檢察官。
  4. 4.搜索票發後,法律專業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敘明未能執行之事由,並將搜索票檢還檢察官。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法律名詞
  • 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搜索票名詞
  • 正本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應扣押之物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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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2 條規定:「法律專業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在場之人及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