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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後,應製作筆錄,將搜索、扣押過程、執行方法、在場之人及所扣押之物記明筆錄。
  2. 法律專業人員實施搜索後,有扣押之物,應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連同扣押物清冊,儘速陳報檢察官。
  3. 法律專業人員實施搜索後,未查獲應扣押之物,應在搜索扣押筆錄內敘明事由後,將搜索票正本與搜索扣押筆錄,陳報檢察官。
  4. 搜索票發後,法律專業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敘明未能執行之事由,並將搜索票檢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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