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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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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受檢察官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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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搜索前應先徵得該管長官允許。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應扣押之物
品屬職務上應守秘密者,
非
經該管長官允許,法律專業人員不得
扣押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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