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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人員受檢察官指揮搜索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搜索前應先徵得該管長官允許。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2. 應扣押之物品屬職務上應守秘密者,經該管長官允許,法律專業人員不得扣押。除有妨害國家利益者外,該管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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