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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律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於必要時得開啟鎖扃、封緘、封鎖現場、禁止有關人員在場或離去,對於不聽從制止者,得命令其離去或交由當之人看守,執行終了。
  2. 前項搜索、扣押,應製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併其他必要之事項,並令依刑事訴訟法命在場之人簽名、章或指印。如有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製作目錄附後,並開立扣押物品收據付與被扣押人;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亦應付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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