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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10

  1. 1.法律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於必要時得開啟鎖扃、封緘、封鎖現場、禁止有關人員在場或離去,對於不聽從制止者,得命令其離去或交由當之人看守,執行終了。
  2. 2.前項搜索、扣押,應製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併其他必要之事項,並令依刑事訴訟法命在場之人簽名、章或指印。如有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製作目錄附後,並開立扣押物品收據付與被扣押人;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亦應付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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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名詞
  • 名詞
  • 搜索名詞
  • 扣押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名詞
  • 名詞
  • 扣押物名詞
  • 應扣押之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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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法律專業人員處理偵查案件事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律專業人員受檢察官指揮,實施搜索、扣押,於必要時得開啟鎖扃、封緘、封鎖現場、禁止有關人員在場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