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處理不服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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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軍事教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軍事養成教育,且不具軍人身分之學生,於基礎教育期間對於權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處理不服者,準用第十五條規定,向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提起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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