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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軍人權益申訴事件處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權責機關未告知申訴管轄機關或告知錯誤,致申訴人誤向申訴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為提起申訴之日。
  2.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申訴管轄機關,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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