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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3

  1. 1.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為下列安全檢查: 一、令出示身分證明或申請入營文件。 二、檢查隨身攜帶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
  2. 2.前項第二款之安全檢查,得使用金屬探測器或其他科技設備。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物品、車輛及其所載運之物,有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衛哨兵應命受檢查人交出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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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 所載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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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衛哨兵對進入軍事營區之人或物,得為下列安全檢查: 一、令出示身分證明或申請入營文件。 二、檢查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