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 4 條
- 1.進入軍事營區而拒絕、規避安全檢查或經安全檢查不符合軍事機關管理規定者,衛哨兵應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並告知事由。
- 2.前項經拒絕其進入軍事營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衛哨兵應即時制止,並得強制驅離: 一、影響軍事營區人或物進出。 二、影響衛哨兵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 三、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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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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