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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6

  1. 1.軍事營區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應即時制止,並得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實施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安全檢查。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保全證據之措施。
  2. 2.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採取前項必要措施後,認無犯罪嫌疑,且無實施軍事營區安全管束之必要者,應令行為人立即離開,拒不聽從者,得強制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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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軍事營區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人員(以下簡稱指揮官)、值勤軍官、士官對無故侵入軍事營區者,應即時制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