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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2

  1. 1.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其分會(以下合稱權保會)審議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2. 2.前項權保委員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兼任權保委員具退役軍職人員身分者不得三分之一。
  3. 3.前項所稱退役軍職人員,指志願役退伍未滿三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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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名詞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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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第 2 條規定:「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其分會(以下合稱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