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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其分會(以下合稱權保會)審議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2. 前項權保委員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兼任權保委員具退役軍職人員身分者不得三分之一。
  3. 前項所稱退役軍職人員,指志願役退伍未滿三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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