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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提起復審者,應繕具本法第十六條所定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
  2. 權保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復審人於文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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