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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08.04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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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或其分會(以下合稱權保會)審議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組成審議會審議之。
  2. 前項權保委員組成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兼任權保委員具退役軍職人員身分者不得三分之一。
  3. 前項所稱退役軍職人員,指志願役退伍未滿三年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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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印品者,應以書面向權保會為之。
  2. 權保會應於受理前項申請或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為下列事項之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 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印品。 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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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審事件應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用之法規後,擬具爭點及處理意見,提送審議會審議。
  2. 前項審議,應有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全數出席,出席權保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3. 審議會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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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保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以下簡稱到場)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者,得指定權保委員聽取之,由書記官作成紀錄,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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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通知之復審人或有關人員,無法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權保會於無資通安全、洩密及個人隱私等顧慮情形下,得依職權運用科技視訊設備於指定之特定場所進行視訊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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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者,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
  2.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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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保會得禁止其進入會場;已進入者,得令其離開。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精神狀態異常或其他相類似情形。 二、攜帶有危險性或其他不合在會場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權保會許可而攜帶具有錄音、錄影或攝影功能之器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主席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足認有擾亂會場秩序之虞
  2. 到場人員攜帶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物品者,得交由權保會代為保管後進入會場,至其離開會場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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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保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鑑定之結果,除復審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不得採為對復審人不利之復審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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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保會對復審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費用實施檢驗、勘驗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一、請求檢驗、勘驗或鑑定事項屬專門性或技術性。 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三、原處分機關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四、請求檢驗、勘驗或鑑定事項與復審標的無關或顯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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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權保會審議決定前,已向權保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2.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復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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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2. 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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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議會審議時,先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說明爭點及處理意見,再由其他委員表示意見及討論,並以表決方式為第十條第二項之決定。
  2. 審議會審議過程及個別權保委員意見,均應對外嚴守秘密。
  3. 審議會表決結果應載明於審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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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復審事件經提送審議會審議決定後,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應即製作復審決定書原本,送該管地方軍事法院院長判行作成正本,並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2. 復審決定書應記載參與決定之權保委員姓名;其有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者,併同決定書發送。
  3. 復審決定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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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人於延長再申訴決定期限後再補具理由者,決定期限自收受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不得一個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全文共 3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08.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