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9 條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言詞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書記官姓名。 三、復審事由。 四、到場之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 五、言詞辯論進行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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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
- 言詞辯論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復審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要旨名詞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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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