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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製作之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言詞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書記官姓名。 三、復審事由。 四、到場之復審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或其他經通知到場人員之姓名。 五、言詞辯論進行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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