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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18

  1. 1.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認有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之必要者,應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權保會許可。
  2. 2.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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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審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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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第 18 條規定:「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認有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之必要者,應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權保會許可。前項輔佐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