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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認有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之必要者,應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權保會許可。
  2. 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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