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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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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人或復審
代理人
認有於
期日
偕同
輔佐人
到場之必要者,應檢具書面敘明理由,經權保會許可。
前項輔佐人除有正當理由外,其人數不得
逾
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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