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復審事件應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適用之法規後,擬具爭點及處理意見,提送審議會審議。
- 前項審議,應有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全數出席,出席權保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 審議會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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