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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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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事件應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於詳
閱卷
證、研析事實及應
適
用之法規後,擬具
爭點
及處理意見,提送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應有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全數出席,出席權保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審議會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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