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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10

  1. 1.復審事件應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用之法規後,擬具爭點及處理意見,提送審議會審議。
  2. 2.前項審議,應有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全數出席,出席權保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3. 3.審議會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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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復審名詞
  • 閱卷名詞
  • 名詞
  • 爭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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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第 10 條規定:「復審事件應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適用之法規後,擬具爭點及處理意見,提送審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