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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保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以下簡稱到場)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者,得指定權保委員聽取之,由書記官作成紀錄,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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