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印品者,應以書面向權保會為之。
- 權保會應於受理前項申請或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為下列事項之處理: 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錄復審卷內文書。 二、付與請求之文書繕本、影本、節本、重製或複印品。 三、拒絕請求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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