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6 條
- 1.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未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驗者,主席得不准其進入會場。
- 2.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之人員進入會場後,不得錄音、錄影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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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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