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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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審名詞
- 原本名詞
- 正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錯誤名詞
- 依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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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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