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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審議時,先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說明爭點及處理意見,再由其他委員表示意見及討論,並以表決方式為第十條第二項之決定。
  2. 審議會審議過程及個別權保委員意見,均應對外嚴守秘密。
  3. 審議會表決結果應載明於審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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