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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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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審議時,先由承辦之專任權保委員說明
爭點
及處理意見,再由其他委員表示意見及討論,並以表決方式為
第十條第二項
之決定。
審議會審議過程及個別權保委員意見,均應對外嚴守秘密。
審議會表決結果應載明於審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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