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復審
事件無本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
非
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
行政處分
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原處分機關
答辯欠詳或
逾
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
依職權
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