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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25

  1. 1.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仍應以復審為有理由。
  2. 2.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期不答辯者,權保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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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第 25 條規定:「復審事件無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經審議結果,其復審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