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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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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書不合法定程式
逾
第三條第二項
所定
期間
未補正,復審人於權保會審議決定前,已向權保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復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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