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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未補正,復審人於權保會審議決定前,已向權保會補正者,仍應予受理。
  2. 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並不影響復審要件者,雖未依限補正,仍不影響提起復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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