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2 條
權保會對復審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費用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一、請求檢驗、勘驗或鑑定事項非屬專門性或技術性。 二、相同事項於另案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三、原處分機關已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復審人未提出新事實或新理由。 四、請求檢驗、勘驗或鑑定事項與復審標的無關或顯無必要。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復審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勘驗名詞
- 鑑定名詞
- 非名詞
- 另案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