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保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之結果,除復審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非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不得採為對復審人不利之復審決定之基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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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保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檢驗、勘驗或鑑定之結果,除復審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非以書面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不得採為對復審人不利之復審決定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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