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4

  1. 1.原處分機關收受之復審書未具復審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移送權保會審議。
  2. 2.復審書具復審理由者,由原處分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3. 3.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者,權保會得函請補充答辯,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資料。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第 4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收受之復審書未具復審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移送權保會審議。復審書具復審理由者,由原處分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