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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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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人未受
合法通知
或因
不可抗力
事由,致未於指定
期日
到場陳述意見或
言詞辯論
者,得於審議會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申請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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