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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及再申訴事件審議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復審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者,得於審議會審議決定前,敘明理由申請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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