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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16

  1. 1.勤務法庭訴訟之辯論裁判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時,勤務法庭得決定不予公開。
  2. 2.勤務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
  3. 3.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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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示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之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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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軍事法院勤務法庭軍人權益事件審理細則第 16 條規定:「勤務法庭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勤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